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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错时共享停车指导意见出台 互联网发布空车位信息涌现

© 有车就行  /  2019-11-26 13:27  /   128人浏览

11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为北京错时共享停车资源提供依据。根据指导意见,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共享车位的开发程度等因素对供给方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北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在具体实施主体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

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据介绍,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为了提高供给方的积极性,指导意见明确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本市共享停车发展。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鼓励措施,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

此外,为了避免停车人不按照协议停车,指导意见鼓励停车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停车设施供给方和停车人严重违约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以规范共享停车行为。

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内容如下:

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停车设施有效利用,推进区域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以下简称“共享停车”),缓解停车供需矛盾,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理念,从停车精治、共治、法治入手,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建设良好停车环境,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鼓励、规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个人参与推动共享停车,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缓解区域停车供需矛盾。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可以出台鼓励政策、奖励机制等,调动停车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含物业)、产权人(以下统称“停车设施供给方”)的积极性,推动共享停车,培育共享停车市场,并逐步实现自我发展。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共享的原则。停车设施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在充分考虑停放需求、管理能力、空闲时段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确定共享停车的具体事宜。

坚持自我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停车设施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要进行自我约束,共同遵守共享停车协议约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行业组织、停车信息经营企业、专业化停车企业等社会各方的作用,共同参与共享停车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统筹工作规划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停车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可选取有条件的区域率先开展共享停车示范项目,总结经验、提炼成果,成熟后形成典型示范并推广应用。

(二)对接供需双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建立共享停车协商机制,对接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组织、协调、引导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三)签订共享协议

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四)推动管理创新

停车设施供给方可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模式管理共享停车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管理共享停车设施。停车设施供给方应加强停放秩序和安全管理,停车人应当按规定停放车辆。鼓励停车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停车设施供给方和停车人严重违约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以规范共享停车参与双方行为。

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对于提供共享车位的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可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停车费用,费用用于分摊共享车位的管理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取得的共享停车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上缴财政,实施共享停车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同级财政应予以支持。

(五)加强数据利用

区停车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将停车设施位置、共享车位数量、供需双方信息、共享时段、收费价格等相关数据录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并加强对本辖区共享停车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方便周边居民了解区域停车资源状况,促进共享停车向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市级部门、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共享停车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按计划推进共享停车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选取典型、示范效果良好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停车行业社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共享停车实施工作,面向会员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引导,规范指导会员单位提供共享停车服务。

(二)政策保障

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要在停车管理、物业管理、价格监管、人防设施开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本市共享停车工作。

对于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的停车设施,实行共享停车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鼓励白天发挥驻车换乘作用的停车设施夜间向周边居民开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提供共享停车设施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机构予以表扬。对于提供共享停车设施的单位,在服务质量评价中应给予加分。

(三)资金保障

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本市共享停车发展。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鼓励措施,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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