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车就行 / 2021-08-13 22:21 / 44101人浏览
目前,电子驾驶证还处于试行阶段,只有部分城市正式试点可以用;目前,只有天津、成都、苏州三个城市可以使用电子驾驶证,其他城市暂时未实行相关政策;根据,2021年5月10日公安交通部新推出的深化“放管服”改革12项便利措施新,其中第一项,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天津、成都、苏州3个城市试点发放机动车电子驾驶证,驾驶人可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申领电子驾驶证,在办理交管业务、接受执法检查时出示使用,并拓展客货运输、汽车租赁、保险购置等社会应用场景,为驾驶人提供在线“亮证”“亮码”服务,更好便利群众办事出行。 此次试点为电子驾驶证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同时,电子驾驶证与纸质驾驶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计划于2022年在全国全面推广。
关于试点城市申领方式,天津、成都、苏州3个试点城市的驾驶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领取电子驾驶证,申请时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提交本人6个月内电子版证件照。 在使用范围上,执法查验时,对驾驶人出示电子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再查验纸质驾驶证,通过执法终端在线核查驾驶证信息; 办理交管业务、驾车出行、租赁车辆等活动中,公安交管部门、相关行业可在线核验电子驾驶证; 办理交管业务时,驾驶人可出示电子驾驶证办理车驾管、处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等业务,无需再提交纸质驾驶证,但有需要扣留驾驶证情形的,仍需要出示纸质驾驶证; 保险理赔、租赁车辆、职业招聘时,驾驶人可出示电子驾驶证,相关单位在线核验驾驶资质。 公安部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的原则,在试点基础上,下半年再选择部分地方扩大试点,并于2022年在全国全面推广。
关于未试点城市,未带驾驶证开车的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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